首頁
智權政策 - 工研院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綱要
前言:
  1. 為宣示工研院之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政策,特制訂本綱要。
  2. 本綱要所稱之智慧財產涵蓋工研院、工研院員工(含定期契約人員)及參與工研院研究計畫之院外人士所產出或取得之各種智慧財產。

中華民國智慧財產簡介:

  1. 「智慧財產」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及其他無形智慧資產。
  2. 各種智慧財產之定義、取得及權利期間:
  • 專利權:
    • 定義:國家對於發明及創作給予所有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買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利,專利包括:
      a.發明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如免用底片之照相機。
      b.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如特別敏感之相機對焦裝置。
      c.新式樣專利: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如流線形之相機機殼。
    • 取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經核准審定後取得專利權。
    • 權利期間:
      a.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b.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c.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 著作權:
    • 定義:國家對於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包括:
      a.著作人格權: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
      b.著作財產權:指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 公開傳輸、改作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發行權及公開發表權。
    • 取得:不需註冊登記;本國人著作在著作完成時,外國人著作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發行時,當然取得。
    • 權利期間:
      a.著作人格權:永久。
      b.著作財產權:
      (a)一般著作: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
      (b)別名、不具名、法人、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商標權:
    • 定義:國家對於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標識註冊,給予所有人專用於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 取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註冊後取得。
    • 權利期間:商標自註冊公告之日起,由商標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為期十年,期滿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十年。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 定義:國家對於在「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積體電路」指將電晶體、電容器、電阻器或其他電子元件及其間之連接線路,集積在半導體材料上或材料中,而具有電子電路功能之成品或半成品。
      • 取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登記後取得。
      • 權利期間:自電路布局登記之申請日或首次商業利用日(以較早發生者為準)起算十年。
  • 營業秘密:
    • 定義:國家對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且符合下列要件之資訊,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
      a.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具秘密性)。
      b.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c.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取得:不需註冊登記。
    • 權利期間:資訊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且已採合理保密措施時受到保護,至不具其中任一要件時為止。

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基本政策:

  1. 工研院重視自己之智慧財產,亦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
  2. 工研院研發或引進技術均以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為首要之務。
  3. 工研院之智慧財產以積極授權廠商使用為原則。

智慧財產歸屬原則:

  1. 關於智慧財產權利歸屬問題,工研院原則上均將與員工及合作廠商等於事前作明確之約定,以杜爭議。
  2. 工研院與工研院員工間之智慧財產歸屬應依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原則上:
    • 工研院員工職務上之發明、創作、營業秘密等之智慧財產歸屬工研院。
    • 工研院員工之發明、創作、營業秘密係利用工研院之資源或經驗者,工研院得實施或使用之。
  3. 研院委託或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研發技術時,其智慧財產之歸屬依契約約定。
  4. 若共有之必要時,應詳細約定共有之權利義務關係。

智慧財產申請原則:

  1. 工研院研發人員及參與工研院研究計畫人員,均需依工研院之規定或契約約定詳實填寫研究記錄,並揭露發明、創作予工研院。
  2. 發明或創作需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者,工研院均將儘速申請辦理。發明人或創作人有協助完成申請、答辯等相關程序之義務。
  3. 申請專利應經評審程序。評審時除考量專利法要件及最佳之保護態樣外,亦應將運用之可能性等列入考量因素之一。
  4. 對外創意之揭露或研發成果之發表,應事先經權責主管同意,若具有可專利性質之發明或創作,應先完成申請專利之手續。
  5. 商標之申請及使用應於合理期間前提出。

智慧財產保護原則:

  1. 對於工研院列為秘密之計畫、文件、圖表等,工研院員工應課自己以守密義務,不得洩漏,違者應負民刑事及特別法責任。工研院員工因自己過失洩漏或知悉他人洩漏時,應即告知工研院。此項守密及告知義務不因聘約之終止而失效。
  2. 工研院員工經事先書面允許,兼任其他職位、從事其他職務或接受他人補助時,仍應遵守工研院智慧財產相關之規定。
  3. 工研院員工離職前應繳還其持有之工研院資料、文件等營業秘密,並經各該業務主管簽章確認。
  4. 知悉工研院重要機密或智權資料之員工,離職時將請其簽署離職備忘錄,並得函促其新雇主,注意避免侵害工研院之營業秘密。
  5. 工研院員工違反保密義務者,或院內外人士侵害工研院智慧財產者,或未經工研院同意而使用工研院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院徽或徽章者,工研院將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6. 為避免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權利受損,有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及成果應於產品或其包裝上或於相關技術文件上為權利標示。

智慧財產運用原則:

  1. 工研院之智慧財產應適時授權廠商使用,並視需要與國外廠商交互授權,以嘉惠國內廠商。
  2. 工研院智慧財產之運用以促進智慧財產之最大化效益為目標,採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讓與或其他最適切之方式進行。
  3. 工研院為彰顯智慧財產運用之績效,智慧財產之授權應與技術移轉分別計價。
  4. 工研院之發明人或創作人有協助推廣及運用其發明、創作及相關智慧財產之義務。
  5. 為達工研院輔導廠商或技術移轉予廠商之目的,原則上工研院引進技術時應取得再授權予廠商之權利。

智慧財產侵害防範原則:

  1. 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
    • 工研院均以合法取得技術之心態,進行國內外技術引進之活動。上述心態均儘量以書面表達於外,並妥善保存。
    • 工研院進行技術引進工作之接洽對象以技術所有人或其合法授權之人為原則。需透過仲介時,工研院將慎重查證仲介人之信譽。
    • 工研院收受機密資訊文件時,將與交付者簽定契約,並載明交付之資訊文件項目。
    • 工研院發現收受之資訊文件有非法取得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不再洩漏並交付技術移轉與服務中心處理。
    • 工研院尊重他人之營業秘密,故聘請國外顧問、專家或技術人員時,將提醒該人員勿洩漏原雇主之營業秘密。
    • 工研院員工需保證受聘於工研院之事實及受聘期間內,不違反其對前雇主之不競業及保密義務。必要時,工研院將向前雇主查證上述義務範圍。
  2. 避免侵害他人其他智慧財產:
    • 工研院執行技術研發工作前均應進行合理之專利檢索,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免研發成果之實施侵害他人之專利權。
    • 工研院使用商標前均應進行商標檢索,以免侵害他人之商標權。
    • 工研院員工禁止使用非法電腦程式,並應遵守電腦程式及資料庫所有權人設定之合法限制。
  3. 智權侵害責任負擔:工研院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研發技術時,原則上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之侵權情事負完全責任。

智慧財產維護與放棄原則:

  1. 應予維護之專利權應按時繳納年費。
  2. 工研院之專利權於其權利期間內,相關單位至少應就有無繼續維護之必要,做一次評審。
  3. 欲放棄之專利權應經各單位主管同意後,於院內公告。若院內無異議,則報請院長核准對外發布讓與之公告。若無人提出受讓請求,則經院長同意後,即停止繳交年費。但國有下授或信託本院代管之專利權,依相關規定辦理。

智慧財產獎勵原則:

  1. 工研院訂有智慧財產相關獎勵辦法,用以鼓勵員工揭露其發明與創作、申請並運用所取得之智慧財產。
  2. 凡發現他人侵害工研院之專利,經檢舉而使工研院減少損害或獲得賠償者,工研院得視個案核發獎金給檢舉人;檢舉人不限本院人員。

智慧財產教育原則:

  1. 對內教育原則:工研院重視智慧財產,故除加強智慧財產專業人員之培訓外,亦辦理其他一般員工之智慧財產教育。
  2. 對外教育原則:本於公益財團法人之性質,工研院對國家、社會及企業有其特定之責任。除技術研發與移轉外,工研院亦樂於以各種可能之方式與各界分享智慧財產管理之經驗及心得。

智慧財產組織原則:

  1. 工研院院長為工研院智慧財產業務之最高權責主管。
  2. 工研院「全院智慧財產委員會」負責制定工研院智慧財產政策、審議年度目標及衍生加值計畫、審議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策略以及處理重大智慧財產爭議。
  3. 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服務中心負責全院智慧財產策略之規劃、申請、登記、註冊、維護、保護及其他全院性之智慧財產業務。